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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原料不符合食安国标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不得使用

时间:2018/12/29 15:58:07        来源:人民网-生命时报


  

  近日,为规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严惩违法违规,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于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把关义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一律不得使用。并且要求生产企业真实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规定明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严格组织生产,保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安全。同时,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还应当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每年应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应不少于1次,保证其有效运行。

  通知强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把关义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一律不得使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对大米、小米等主要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评估应不少于1次。使用大米为原料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要对每批次大米的铅、镉等重金属项目进行查验。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应以谷物(大米、小米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

  通知要求,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及其增补公告等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通知还提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标识标注。标签标注“婴幼儿食用”或“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表明专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的,应当真实、准确,其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婴儿”或“幼儿”定义的要求;其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通知最后要求,省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商场、超市和母婴店为重点,统筹城市、乡镇、农村等不同地区,兼顾线上、线下两种销售渠道,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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