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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出重拳整治互联网广告 医疗药品推广改为事前审核

时间:2016/7/9 13:34:33        来源:中国健康协会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进行显著标明,而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对“医疗、药品和保健等”相关广告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据了解,互联网医疗广告相关的审核,在《办法》出台前,始终处于“后审核”状态,即出了问题查原因,而不是事前就以严格规范审核。此次《办法》出台,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互联网医疗广告等的审核责任人,工商总局方面将之前模糊的审核任务,置于自己的责任之下。也即是,未来的互联网医疗等广告,将有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审核之后,才能在搜索引擎和其他广告平台上线。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总局虽未就出台背景做出说明,但从规定内容来看,应该是在之前广受关注的“魏则西事件”后对互联网广告做出的进一步规范。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法学专家王军表示,《办法》将促进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及其平台上的广告主进行自我调整,短期的“阵痛”也必将随之而来。但最终的结果将是塑造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互联网广告运营环境。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8日还发布了《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指出,作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告业,在“十三五”期间,将探索经营新模式,加快经营方式创新,以“互联网+广告”为核心,实现跨媒介、跨平台、跨终端的融合发展模式。

  求医看病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而网络早已成为很多人咨询信息的主要渠道。在国外,医药宣传推广又是什么状态?有哪些模式和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对医药用品电视广告的规定尤其严格,播放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的词句;同时必须详细说明该药物的副作用。医药广告中如有痛苦呻吟的表情、动作及声音也会被禁止。

  日本《医疗法》规定,对于打虚假广告的诊所或者医院,其法人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拘留和罚款。日本还专门设立了国民健康管理部门,重视消费者的投诉,如投诉确实,会动用行政力量与企业交涉。

  此外,法国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可谓事无巨细。医院不许做广告是死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语则从字体、字迹到颜色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为避免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字样。

  而德国规定更加严格,处方药只能在专业药店中出售,只能在医学或药物专业杂志上刊登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

  事实上,网络医疗广告并非万恶之源,民营的医疗机构也不一定是罪魁祸首,只要有完善具体的管理条例,从互联网到医疗机构再到各级政府乃至每个经营者都能正确地认识与遵守,类似“魏则西”的事件,将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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